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

吳挺絹律師受邀擔任「桃園市信託發展協會」會員內訓講師



內訓講師:吳挺絹律師、劉承武檢察官與「桃園市信託發展協會」洪榮彬理事長、徐瑞昌理事合影

吳挺絹律師於20151212日受邀擔任
「桃園市信託發展協會」會員內訓講師!
 分享主題:最後一封情書-遺囑的功能及草擬 
「明恩法律事務所」結合會計師、地政士、財務規劃師等團隊,
運用遺囑、信託等工具,
協助民眾達成

資產傳承/移轉/規劃/配置目的。

2015年12月3日 星期四

認識著作權,從5個基本概念開始



相較於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在我們生活中更常會遇到的其實是「著作權」!
而著作權的侵害,涉及的不只是民事賠償責任,甚至還可能吃上刑事官司,因此對於「著作權」,我們要有基本的認識才好。
最近我有位做手工飾品的法顧客戶,某天她去向廠商(一樣有做飾品)批材料零件時,手上配戴著自己還未上架的手鍊作品,廠商見到還誇讚漂亮並順手就用手機拍了張作品的照片。當下我的客戶沒想太多,還很高興自己的創作受到喜愛!
沒想到,幾天後客戶在瀏覽廠商網站的「新作品照片集」中,竟然看到有一個和自己當天戴去的飾品,長得極其相似的作品!
問題來了,請問廠商有無侵害到原作者的著作權?

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你訂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




許多企業為維持自己的競爭優勢,防止自己訓練出來的員工,在離職後利用原本在公司取得的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等機密資訊,另行創業或跳槽成為競爭對手的員工,會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或是在雙方的僱傭契約中有這樣的條款),約定員工於離職後的一段期間、地域,不可以從事和公司經營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這樣的案例雖然多發生在高科技公司,但實務上也常見於餐飲業(壽司店、牛排店…)、教育培訓公司有這樣條款的約定。

最近我為客戶審閱一份僱傭契約,公司老闆自己寫了一份打算和員工簽的契約,而就「競業禁止」的部分,他只用簡短一句話「員工於離職一年後,仍受競業禁止的規範!」作為契約內容!

請問各位企業主,上面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

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行銷前一定要懂的個資法



對企業而言,今天公司要存活,勢必需要業績!而業務的來源,除口碑行銷的轉介紹,不外乎從現有客戶或是新客戶的開發。因此行銷是重要的!而不論採用Email、簡訊、電話或紙本目錄寄送,共同前提都要有「客戶名單」才能做!

    惟「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民國 101101日施行後,有別於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時代,只有經過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受到規範。目前現行個資法規定,包含自然人的姓名、生日、聯絡方式等,只要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是哪個特定人的資料,都受到保護。因此,構成客戶名單的基本資料,當然是受到個資法保護的。

    舊法時代,只有特定產業(例如:金融業、大眾傳播業、保險業等)必須受到規範。但現行法擴及所有的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也就是電子商務、網購、網路行銷等……所有法人、團體,甚至你、我這樣的自然人也適用。因此不只是公司在做行銷時必須關注,一般自然人也必須要關心!

    你是公司負責人嗎?以下還有幾個你要特別留意的理由!

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講座活動「認識財產信託 – 讓您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


104/11/3「台北仁濟院」邀請,
本所吳挺絹律師分享:
「認識財產信託-讓您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
聽眾雖多是社區的爺爺奶奶,但大家的投入程度,讓吳律師很感動~
2小時的講座結束後,吳律師還被聽眾圍著問了40分鐘的問題!
可見大家多認真啊~
吳律師也很高興的是,看到其中一位學員line訊息的回饋!^_^

如果有機關團體或讀者朋友(10人以上)想要了解這個主題,
歡迎與本所聯絡,安排講座分享!謝謝^_^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行銷法規的第一堂課:廣告不實



各位老闆您好:
您是否為了實現自己的創業夢想,花了一大筆金錢學習成功學、商
 
業模式、銷售、成交……等等課程,想為自己換一顆有錢人的腦袋!?
您是否也因體會到人脈經營的重要性,因而積極參與各種社團或社
 
交活動,想為自己拓展人脈圈,讓自己的事業更上一層樓!?
在您於課室學習、人脈拓展之後,您有了一些新想法,也開始採取
 
行動,準備花錢架設網站、做 App、做影片、寫部落格、印製宣傳
 
文宣……,準備大刀闊斧的為您的產品/服務做些行銷曝光!
您期待透過網路、影片、紙本文宣、產品包裝...行銷,能讓更多
 
人認識到您的產品,為您帶來訂單&為您的事業帶來成功!

但是您知道嗎?
在做行銷廣告的時候,仍有許多法律上的規則必須遵守,若您沒有留意到這些法規就貿然行銷,可能在您花了大筆行銷費用之後,首先為您帶進來的 NOT 訂單!IS 罰單!然而,這是可以避免的法律上風險!您無須白白讓政府賺您這一筆!以下,就讓我來簡單分享一些「行銷時必須留意的法律規則」! 


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怎麼辦?囧




你該找律師「諮詢+陪同去警察局接受詢問」~
有位小姐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要求她去警局做筆錄~
透過朋友介紹,她先找本所吳律師做法律諮詢這算是非常有法律sense的當事人!
所以週二做諮詢,週三吳律師就陪她警局去做筆錄了~

律師在這個階段可以幫助當事人(刑事被告)什麼呢?

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良民證」是政府發的好人卡嗎?



在承辦案件中,常常遇到當事人問:
「吳律師~我被告了!我是不是就拿不到良民證了?之後我是不是就沒有辦法出國念書了?」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要知道:甚麼是「良民證」?
良民證是由警察局出具的,它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案底?前科?傻傻分不清~




「案底」和「前科」,是不相等的概念!

1.「案底」:
司法機關目前設置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僅限司法人員才可以查閱。
而只要曾因糾紛涉入過刑事程序,不管是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就做出行政簽結、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之後,進入到刑事庭法院為有罪、無罪、緩刑判決等,這些資訊都會記錄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因此只要曾有過刑事糾紛,而進入過刑事程序(被告過刑事案件的),就會有所謂的案底。

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維持企業競爭力, 你要懂得保護「營業秘密」!


在公司保障自己的商業機密時,對於技術性的方法、技術,可以申請專利權來保障。而對於技術尚不成熟到申請專利,及其他類型的商業性機密事項,例如:業務層面的客戶名單、涉及成本分析的銷售價格;會計人事層面的薪資內容...等等,則要用「營業秘密」來保障!

    我國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由此可知,被保障的商業機密必須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適用本法保障。

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寄出智財權侵害警告信之前,你有做到這些步驟嗎?


現在許多業者對於運用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來作為保障自己權益並排除他人競爭的工具愈來愈有概念。

因為這些相關法規都賦予權利人一定程度的排他效力,例如:
1.商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除本法第36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