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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你訂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




許多企業為維持自己的競爭優勢,防止自己訓練出來的員工,在離職後利用原本在公司取得的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等機密資訊,另行創業或跳槽成為競爭對手的員工,會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或是在雙方的僱傭契約中有這樣的條款),約定員工於離職後的一段期間、地域,不可以從事和公司經營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這樣的案例雖然多發生在高科技公司,但實務上也常見於餐飲業(壽司店、牛排店…)、教育培訓公司有這樣條款的約定。

最近我為客戶審閱一份僱傭契約,公司老闆自己寫了一份打算和員工簽的契約,而就「競業禁止」的部分,他只用簡短一句話「員工於離職一年後,仍受競業禁止的規範!」作為契約內容!

請問各位企業主,上面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

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維持企業競爭力, 你要懂得保護「營業秘密」!


在公司保障自己的商業機密時,對於技術性的方法、技術,可以申請專利權來保障。而對於技術尚不成熟到申請專利,及其他類型的商業性機密事項,例如:業務層面的客戶名單、涉及成本分析的銷售價格;會計人事層面的薪資內容...等等,則要用「營業秘密」來保障!

    我國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由此可知,被保障的商業機密必須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適用本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