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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案底?前科?傻傻分不清~
「案底」和「前科」,是不相等的概念!
1.
「案底」:
司法機關目前設置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僅限司法人員才可以查閱。
而只要曾因糾紛涉入過刑事程序,不管是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就做出行政簽結、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之後,進入到刑事庭法院為有罪、無罪、緩刑判決等,這些資訊都會記錄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
因此只要曾有過刑事糾紛,而進入過刑事程序
(
被告過刑事案件的
)
,就會有所謂的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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