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保障自己的商業機密時,對於技術性的方法、技術,可以申請專利權來保障。而對於技術尚不成熟到申請專利,及其他類型的商業性機密事項,例如:業務層面的客戶名單、涉及成本分析的銷售價格;會計人事層面的薪資內容...等等,則要用「營業秘密」來保障!
我國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由此可知,被保障的商業機密必須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適用本法保障。
實務上許多公司因為沒有事先做到「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要件,當在商業機密被侵害而提出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時,因此不受到法院的認可。因此提醒公司必須透過簽訂保密契約、在紙本文件上加蓋保密字樣、對機密資料電子檔的存取權限控管…等方式,來保密機密資料!
而公司在傳送機密資料的電子郵件加註:「版權所有,除本文件傳送之特定對象,其他人非經同意不得轉載或散佈本檔案文件或其所含之任何訊息。本信件及附件內容可能為機密性資料,若您並非被指定之收信人或在任何原因未經授權的情形之下收到本信件,請勿揭曉本信件內容於任何人,並請告知原發信人,以及請從您的電腦刪除此信件和任何已列印的文件。」的警語,在法院實務上是被認定公司「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也建議公司採用!
但強烈建議,保密措施千萬不要只用一種方式!實務上看到法院認可為營業秘密侵害的案例,多數公司有同時採取保密契約、電子保密、保密警語…等二種以上方式。因此請各位記得:「自己的權利,要自己先採取行動保護啊!」
如果雙方之間沒有保密協定,而將來有洩密行為發生,仍然可能違反刑法的侵占、背信、洩漏工商秘密……等罪。但如果有簽保密契約,就能事先約定明確的營業秘密範圍及保密期限,也能約定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營業秘密的歸屬,營業秘密法第3、4條規定:
一、雇傭關係:
1.受雇人在職務上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歸屬於雇用人所有,原則上保護雇
主,但雙方也可以用契約協議不一樣或更詳細的內容。
主,但雙方也可以用契約協議不一樣或更詳細的內容。
2.而受雇人在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所得的營業秘密,則是歸屬於受雇人所有,但該營業秘密如果是受雇人利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驗而得,雇用人可以在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該營業秘密。
二、出資聘人:這種情況先看雙方契約的約定!如果契約漏未約定,會歸受聘人
所有,但是出資人可以在業務上使用該營業秘密。
所有,但是出資人可以在業務上使用該營業秘密。
當營業秘密被侵害時,法律上會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有鑑於商業機密在刑法第317條的「妨害工商秘密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保障過低,且原本的「營業秘密法」只有規範民事責任,嚇阻效果有限!我國在民國102年在「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民事賠償金額也加重!法定刑調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意圖把營業秘密帶到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者,則是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即便前東家原諒員工不告也不行!如果所得利益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最高可以到5億元!
其中要特別提醒各位企業主的是,營業秘密法第13-4條的新規定!法律為保障原雇主,防止員工把商業機密帶到同質性高的新公司!當公司的新進人員進來後,如果員工在執行業務過程有侵害到原雇主的營業秘密,新公司的法人代表人,也要一同受罰!除非企業主能證明,已盡力防止避免新進人員把營業秘密帶進來!例如必須查明員工原本的僱傭契約內容、智慧財產權歸屬、是否有簽競業禁止、保密契約,甚至要求新進人員簽保證書,保證沒帶營業秘密過來……等防止行為!
另一個重點是「窩裡反條款」在營業秘密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意思是說,前雇主可以只告員工後面的新公司(通常也是競爭對手),而不告違法的離職員工!但想必前提當然是該員工對於相關侵權事項均向前東家吐實,讓前雇主獲得更多的證據籌碼來對付競爭對手,才有此等待遇!
新聞報導,知名團購網GROUPON酷朋的前營運長,在職期間把GROUPON公司自行設計的EXCEL「每日營業報表」私下EMAIL給競爭對手OK歐克團購網,離職後同月底就到歐克公司任職。前營運長和GROUPON簽有保密協定契約,又跳槽到競爭對手,GROUPON調查電磁紀錄之後認為侵害其機密資料而提告!該案最近已被檢察官起訴,即是一則營業秘密的案例。
企業經營上,對於商業機密及人才都必須要做適當保護措施,才能維持競爭力,也避免人才帶著營業秘密跳槽到競爭對手的慘事~因此,請各位企業主在經營公司時,務必留意「保密協定」及「競業禁止契約」的簽訂,以保障公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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