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良民證」是政府發的好人卡嗎?



在承辦案件中,常常遇到當事人問:
「吳律師~我被告了!我是不是就拿不到良民證了?之後我是不是就沒有辦法出國念書了?」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要知道:甚麼是「良民證」?
良民證是由警察局出具的,它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當求職者應徵如保母、保全、計程車司機等職位時,常會遇到雇主要求提供;或是一般辦理某些簽證或移民手續時亦有可能需要出具!
那麼,是否發生過法律上糾紛是否就一定無法取得良民證呢?
第一:如果只是發生過「民事」案件的糾紛,是可以取得的!
第二:如果是遇到「刑事」案件的糾紛!

參考警察局出具良民證的標準:「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6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此,原則上必須進入到「刑事」法院的「法官」(檢察官不算喔)所做的「確定」(若還在審判中還未定讞,還可以上訴的就不算)判決,內容為「有罪」並且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才不能取得良民證(就是說警察局出具的文件上,會有刑事案件紀錄),緩刑被撤銷的亦無法取得。

如果是法院的有罪判決,但內容是拘役、罰金宣告、受緩刑宣告且沒有被撤銷、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那麼就可以取得良民證了!

那麼,良民證要怎麼申請呢?
可以在警政署網站上申請:goo.gl/jFyB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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