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
網路購物7天鑑賞期是什麼意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法律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設計呢?
因為這種交易,消費者無法事先檢查商品,所以法律給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間,可以在7天內無條件退貨,拿回價金。
但是有些商品或服務,一律適用這樣的規定,會讓人覺得不合理,因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就規定但書:「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105年1月1號開始,網路購物必須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其中包含: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客製化服務、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食物...等。
但不管你是消費者或商家,都要記得一個可能被遺漏的重點!
適用例外規定,不能主張7天鑑賞期的前提是:「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
那如果不能適用7天鑑賞期,例如:買的光碟不能看,那怎麼辦?
這個時候因為商品有瑕疵,還是可以依據民法向商家主張換貨,但不能不附任何理由的要求店家退錢!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809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4條,自105年1月1日施行
第 1 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
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
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第 3 條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
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第 4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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