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為維持自己的競爭優勢,防止自己訓練出來的員工,在離職後利用原本在公司取得的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等機密資訊,另行創業或跳槽成為競爭對手的員工,會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或是在雙方的僱傭契約中有這樣的條款),約定員工於離職後的一段期間、地域,不可以從事和公司經營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這樣的案例雖然多發生在高科技公司,但實務上也常見於餐飲業(壽司店、牛排店…)、教育培訓公司有這樣條款的約定。
最近我為客戶審閱一份僱傭契約,公司老闆自己寫了一份打算和員工簽的契約,而就「競業禁止」的部分,他只用簡短一句話「員工於離職一年後,仍受競業禁止的規範!」作為契約內容!
請問各位企業主,上面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