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案底?前科?傻傻分不清~




「案底」和「前科」,是不相等的概念!

1.「案底」:
司法機關目前設置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僅限司法人員才可以查閱。
而只要曾因糾紛涉入過刑事程序,不管是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就做出行政簽結、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之後,進入到刑事庭法院為有罪、無罪、緩刑判決等,這些資訊都會記錄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因此只要曾有過刑事糾紛,而進入過刑事程序(被告過刑事案件的),就會有所謂的案底。


2.「前科」:
則是指科「刑」紀錄。
也就是經由刑事庭法官做出有罪判決,科予拘役、罰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宣告,才算是有前科。

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是法院無罪判決的話,就不會有前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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