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9日 星期六

網路購物(通訊交易)不再全面適用7天鑑賞期囉!


請教大家:

網路購物7天鑑賞期是什麼意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法律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設計呢?
因為這種交易,消費者無法事先檢查商品,所以法律給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間,可以在7天內無條件退貨,拿回價金。

但是有些商品或服務,一律適用這樣的規定,會讓人覺得不合理,因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就規定但書:「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10511號開始,網路購物必須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其中包含: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客製化服務、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食物...等。

但不管你是消費者或商家,都要記得一個可能被遺漏的重點!

適用例外規定,不能主張7天鑑賞期的前提是:「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

那如果不能適用7天鑑賞期,例如:買的光碟不能看,那怎麼辦?

這個時候因為商品有瑕疵,還是可以依據民法向商家主張換貨,但不能不附任何理由的要求店家退錢!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中華民國10412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809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4條,自10511日施行
1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2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
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
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3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
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4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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